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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来源: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征集时间:2025-03-13—2025-12-31 作者: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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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各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全市生态环境安全,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与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环境案件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线索征集范围

(一)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1.以非法排放、倾倒的方式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铝灰、废酸、废铅蓄电池、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化工污泥、有毒性腐蚀性化工废渣、电镀槽泥槽液、废酸碱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废液、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固体废物性质不明,通过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或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5.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线索

1.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2.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辅助设施。

(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线索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三、线索举报要求

(一)对以上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事实及证据材料等,以便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举报人应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恶意举报、造谣生事、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应表明真实身份,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在查证属实后,将按照《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匿名举报的,在查证属实后也将给予奖励。

四、线索举报方式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0474-110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0474-8180399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举报邮箱:wlcbhsyzzd@163.com

欢迎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积极踊跃举报,提供破坏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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