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是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的规定,对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制定《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同时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三、出台原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目录清单》的制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不突破;
(二)严格落实及时纠正的要求。企业发生《目录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目录清单》明确规定对其他符合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