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文件要求,我市印发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3〕89号)相关文件要求,在每一轮“五年规划”启动年,结合全市“三线一单”实施情况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上位要求,行政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空间边界,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总量效率等目标指标,重点产业管控要求、产业园区规划等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按程序适时对“三线一单”数据及管控要求进行动态更新。
二、修订后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显著增强。
生态保护红线:全市生态空间总面积为31247.28平方公里(生态空间面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批复动态调整),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7.38%。其中,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15478.61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8.42%;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为15768.65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8.96%。
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乌兰察布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细颗粒物浓度达到23微克/立方米。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Ⅲ类比例稳定保持在100%(本底背景值除外)。乌兰察布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质量达到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目标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不超过6.21亿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1.9%,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5.0%,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767以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8366平方公里;全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18%、激励目标为20.4%。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10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两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即1个乌兰察布市总体准入要求、210个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共108个,面积占比为57.38%,主要包括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该区域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共91个,面积占比为20.83%,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城市、矿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以及生态需水补给区等。该区域应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
3、一般管控单元。共11个,面积占比为21.79%,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之外为一般管控单元。该区域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四、修订的意义
本次修订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对乌兰察布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准入清单等进行了系统调整,与2021版相比,各分区面积增减比例均在5%以内,且更新前后的生态空间格局分布基本未发生大的改变,有效的构建了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仅可以为乌兰察布市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还可以有效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相关立法、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有关政府及部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推进生态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