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进一步推进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9 10:19   
字体大小: [ ]
索引号: 111526000116948610/2022-0016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18
文号: 乌政办发〔2022〕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进一步推进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内建管〔2019〕186号)精神,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建管〔2021〕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工作安排部署,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目标,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补齐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短板,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建设生态宜居的乌兰察布。 
    (二)实施范围 
    根据自治区要求,我市试点地区为集宁区、丰镇市、四子王旗建成区,其它旗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集宁区建成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丰镇市、四子王旗政府所在地实现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一个社区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5年底,集宁区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5%以上;丰镇市、四子王旗政府所在地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分类标准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区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各单位和住宅小区根据区域内再生资源体系发展程度,对可回收物细化分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家具、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厨余垃圾;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超市、农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等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动物内脏及其他易腐垃圾等。 
    3.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砖瓦陶瓷、卫生间废纸、瓷器碎片、动物排泄物、一次性用品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源头减量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推行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推广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鼓励和引导企业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避免过度包装和二次包装。按照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推进公共机构率先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旅游、酒店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减少和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倡导“绿色办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发改委、商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文旅体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供销社 
    (三)规范分类投放 
    1.明确分类管理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2)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的居民小区,各试点地区应制定具体的分类投放、收集制度和考评细则,并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贴标准。 
    (3)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居住区,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统筹安排专职、兼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人员的,可参照物业企业制定补贴标准。 
    (4)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5)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6)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7)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规范分类投放行为。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管理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标准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并规范投放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做到精准投放到位。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健全收集设施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住宅小区、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重点,配置统一规范标志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根据不同的垃圾特点和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示范片区要逐步建设垃圾箱房。有害垃圾按照安全、便利原则,设置独立的集中贮存场所。 
    (1)住宅小区:根据住宅小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设置应当符合四分类垃圾投放需要。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应与新建小区和区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老旧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满足垃圾分类需求的收集设施。住宅小区建设垃圾箱房或垃圾压缩站的应当成组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细化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配置可回收物打包设备。 
    (2)机关单位:办公和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及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投放点。有食堂或无食堂但集中供餐的单位,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单位配置垃圾箱房的,应当成组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产生餐厨垃圾的,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3)公共场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及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大型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活动安排及服务内容,在活动期间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完善运输系统 
    1.提升分类运输能力。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产生量,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专用分类运输车辆并明示所承运生活垃圾的种类。做好责任单位与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垃圾运输系统,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2.完善分类转运设施。优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点)布局,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转运站(点),有条件的转运站可在站内增设有害垃圾暂存点和可回收物分拣台,实现可回收物和各类其他垃圾分类计量、分类中转等功能。在示范片区区域设置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配置厨余垃圾专用转运设备,设置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并加强有害垃圾中转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控制。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3.规范分类运输处置。分类后的各类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收运。 
    (1)可回收物。根据居民小区、单位可回收物产生情况,可采取预约或定期协议方式,由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企业或环卫部门(企业)收运后,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循环利用。 
    (2)厨余垃圾。由环卫部门(企业)负责,按照厨余垃圾产生量足额配置密闭专用运输车辆,安排收运路线,严格落实作业规范,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影响,避免运输过程滴漏、遗撒和恶臭。厨余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 
    (3)有害垃圾。单位、居民小区产生的有害垃圾由社区或单位与生态环境部门许可的危险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根据有害垃圾产生情况,由企业预约或定期利用专用车辆进行分类收运。 
    (4)其他垃圾。由环卫部门(企业)采用专用车辆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供销社 
    4.强化分类运输监管。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许可,推行市场化分类运输服务,逐步壮大社会化、专业化分类运输服务队伍,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效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应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规范,对各类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收运,杜绝混装混运,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对未实行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将各类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规范执行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对发生混装混运的单位予以查处。对源头分类不规范、收运过程混装混运等违规行为,发动群众进行积极举报,通过加强舆论监督等措施,规范实施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对整改不到位或多次劝诫不服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执法监督。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安装GPS、运用数字城管、推广车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六)提升处理能力   
    1.科学规划分类处理设施。 统筹考虑辖区人口规模、垃圾产量、土地规划、功能和产业布局等因素,编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快规划布局合理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末端处理设施体系。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加快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项目建设,提高有害垃圾处理能力。对不达标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加快补齐处理设施能力短板,切实提升末端处理能力。加快居民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应用,探索在居民社区设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科技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加强资源化利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升资源化利用率。因地制宜选用厨余垃圾处理工艺,注重解决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副产品在相关产业应用的“梗阻”问题。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建设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和集散场所,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发改委、住建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供销社 
    (七)组织动员 
    1.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各市直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建立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试点地区对照执行。形成党政机关带头示范,全社会普遍参与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2.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传播绿色理念,让绿色、低碳成为广大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培育青少年参与生态环保专业化团队,不断提升志愿服务活动的专业化水平。参与绿色实践,深入基层社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 
    3.动员家庭积极参与。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团市委 
    4.强化培训力度。深入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党政机关、单位定期举办培训,定期到基层开展宣传活动。试点地区应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培训,切实以生活垃圾分类为载体,培养群众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实现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的全面提高。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教育工作 
    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课堂等活动,编制幼儿园、小学、中学版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读本,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当地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广泛开展“小手拉大手”学校家庭社区互动实践活动,通过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教育局 
    (九)宣传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定期开展以“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垃圾分类,从我做起”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折页、宣传册等,做到垃圾分类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进企业、进公园、进商场、进车站,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密集型的宣传网络,引导群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委宣传部 
    2.发挥媒体作用。利用好各类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公交车、出租车LED显示屏,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公园、医院、企业、建筑工地等公益宣传栏,“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全社会关注、关心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支持度。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教育局、卫健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十)推动科技创新 
    加快环卫信息化建设,提升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应用能力,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相结合,推进城市环卫系统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两网融合”,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提高垃圾分类水平。 
    责任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指导部门:市委网信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供销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推进会议,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推动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形成市、旗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机制,明确各旗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第一责任人,街道、社区书记为属地生活垃圾分类第一责任人,督促试点地区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对照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清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定期分析、汇总本地区、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并确定专人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二)加强制度保障。推动出台《乌兰察布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研究制定与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开展。 
    (三)完善资金政策支持。建立健全资金筹措机制,进一步健全对生活垃圾分类经费保障。对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资金需求,市、旗县市区两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市县两级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资金。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支持政策,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补贴政策,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提高回收利用率;完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土地、规划、评估等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制定快递、销售行业简化包装、回收利用鼓励支持政策;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四)加强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列入试点地区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由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考核评价。落实分级督查考核制度,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专业督导调研、第三方监管、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定期对试点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要求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分类体系建设运行、资金投入使用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估、排名通报。由各试点地区生活垃圾分类领导机构对辖区单位、街道进行考核、排名。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进行考核管理工作。 
    (五)创新机制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并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发展“互联网+”平台,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垃圾分类全程体系中的应用,加强全程分类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党建、城管等管理网格,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基层、深入群众,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体系。

    抄送:市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