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指出的问题,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准入规定。
第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要求,新建企业原则上应放在工业园区,并与园区产业链有机衔接;改建、扩建企业鼓励入园发展,不具备入园条件的不得在城市居民区/居民集中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内进行技改扩建。
第二条 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应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相关要求。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建设、运行应满足《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GB348)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条 禁止露天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采用对环境污染程度最小的方式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鼓励采用固体废物产生量少、资源回收利用率高的拆解、破碎工艺。
第四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贮存区、拆解作业区、破碎分选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并设防雨、防风设施。防渗地面应满足GB50037的防油渗地面相关要求。
第五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有效减少粉尘污染。贮存、拆解工序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机废气的挥发、泄露。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第七条 拆解得到的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再生材料与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应按种类分别收集在不同的专用容器或固定区域,并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GB18599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GB18597要求。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剂、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废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可以处置该类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各种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 (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GB12348相关要求。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