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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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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8610/2024-000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15
文号: 乌政办发〔2024〕24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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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2021年11月5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乌政发〔2021〕106号)。因国土空间优化调整,2023年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动态更新工作,我市动态更新成果已于2023年8月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审核并于2023年12月完成备案。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要求,现对《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乌政发〔2021〕106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内所有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修改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二、将(三)主要目标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容修改为:全市生态空间总面积为31247.28平方公里(生态空间面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批复动态调整) ,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7.38%。其中,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15478.61平方公里, 占全 市 国 土面积的28.42% ;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为15768.65平方公里,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8.96%。

三、将(三)主要目标中的环境质量底线内容修改为:到2025年,乌兰察布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细颗粒物浓度达到23微克/立方米。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Ⅲ类比例稳定保持在 100%(本底背景值除外)。乌兰察布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质量达到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目标要求。

四、将(三)主要目标中的资源利用上线内容修改为: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不超过6.21 亿立方米, 万元GDP 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1.9%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 年下 降5.0%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767以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8366平方公里;全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 目标为18%、激励目标为20.4%。

五、将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内容修改为: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10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一)优先保护单元。共108个,面积占比为57.38% ,主要包括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该区域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二)重点管控单元。共91个,面积占比为20.83% ,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城市、矿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以及生态需水补给区等。该区域应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

(三)一般管控单元。共11个,面积占比为21.79% ,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之外为一般管控单元。该区域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六、将三、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内容修改为: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充分吸纳整合已有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行动计划等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两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即1个乌兰察布市总体准入要求、210个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七、将“附件 1乌兰察布市环境管控单元图”“附件2各旗区市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附件3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管控要求”分别修改为本通知的“附件1”“附件2”“附件3”.

附件:1.乌兰察布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2.各旗区市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

3.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管控要求

2024年 6月 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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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各旗区市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

序号

旗县市区

管控单元总个数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1

集宁区

16

10

19.07

5

80.82

1

0.10

2

丰镇市

20

8

26.30

11

23.79

1

49.90

3

察右前旗

30

23

30.04

6

8.72

1

61.24

4

察右中旗

17

6

47.06

10

22.53

1

30.40

5

察右后旗

13

8

52.58

4

6.78

1

40.63

6

四子王旗

26

10

71.73

15

22.04

1

6.23

7

卓资县

19

10

32.57

8

9.78

1

57.67

8

凉城县

20

10

79.65

9

16.50

1

3.85

9

兴和县

17

10

69.29

6

28.25

1

2.46

10

商都县

18

8

38.07

9

19.07

1

42.85

11

化德县

14

5

34.90

8

40.23

1

24.87

合计

210

108

57.38

91

20.83

11

21.79

附件3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管控要求

第一条 关于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中的有关规定。

全市旗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量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两湖流域(岱海、黄旗海各自封闭的流域边界线内的集水区内)禁止新建电镀、化工、制药、皮革等排放含氮、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以及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已有的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企业;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

严格工业园区产业布局管理。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除矿山、电力等特殊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要统一布局在工业园区内。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与主导产业定位无关联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园。新建项目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和单位产品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以及资源利用率必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标准,低于同行业先进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入园。新建化工项目一律入驻化工园区。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或达不到一般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对布局在园区外的现有重化工企业,严禁在原址审批新增产能项目。

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PVC、铁合金、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水泥熟料、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相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

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产业准入、淘汰退出、节能方面需符合相关要求。项目选址原则上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需符合相关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项目在重点区域实行减量替代,其他区域实行等量替代。按相关要求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

高耗能项目。推动沿黄一定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迁入合规园区,严禁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临岸一定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及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依法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环评等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应属于《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内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上规划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上规划建设新的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扩大煤炭等矿产资源露天开采区域。为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确需开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严格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排土场占用草原,严格控制矿区范围外布局的进场道路、工业广场、尾矿库等生产辅助设施占用草原。进一步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功能,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全面建设绿色矿山,加大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力度。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生产矿山应加快改造升级, 限期达到绿色矿 山建设标准。

第二条 关于污染物排放管控的准入要求

围绕落实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把降碳作为源头治理的“牛鼻子”,协同控制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全市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岱海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涉及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达到一级 A排放标准并稳定运行;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对已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运行监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及中水回用率,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不能正常、稳定达标的园区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新发现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新建矿山全部达到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要逐步退出市场。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

加强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黄河流域农村牧区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关于环境风险防控的准入要求

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加强重大环境风险源的风险管控,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突发环境事故状态下的应急监测与人员疏散联动机制。全面落实园区、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各项要求,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开展涉危涉化企业、有风险隐患的渣场等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及一级支流流域内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部取缔。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

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地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严禁将不符合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块开发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第四条 关于资源开发效率的准入要求

到2030年,乌兰察布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8。93亿立方米。

严格执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动钢铁、造纸、有色金属、纺织印染、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电 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 标准。强化水资源论证管理,优化水源配置,鼓励优先配置利用中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尚未制定先进值的,应当不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用水水平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药品等工业项目或者不具备其他水源供水条件的其他工业项目,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的,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城市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和人工造雪。

新建、改扩建《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中的“两高”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必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单位增加值能耗既要达到所在盟市标杆值,也要达到自治区平均标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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