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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来源: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11 18:00 作者: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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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市、区)分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内政字〔2024〕23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一、《目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乌兰察布市相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目录》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

三、《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有最新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由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5年版)

 

一、一般建设项目

除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一般建设项目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跨旗县(市、区)的一般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一)矿产资源开发

煤炭开采洗选:煤炭洗选、配煤;煤炭储存、集运;风井场地、瓦斯抽放站;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含煤矿火烧区治理工程)。

(二)能源

风电、光伏: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陆上风力发电)。

(三)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外的其他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

(四)社会事业

公园: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外的其他公园项目。

人工湖、人工湿地: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及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项目。

(五)水利

水库: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建设项目。

(六)交通运输

机场:机场建设项目(新建、迁建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项目除外)。

(七)“两高”项目

大数据:数据中心、智算中心。

其他:纳入“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除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由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附件:1.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pdf

2.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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