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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6-27 17:10 作者: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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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2、负责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市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具体范围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自然资源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3、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等执法工作。

4、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

5、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执法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

8、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

9、负责对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执法检查工作。

10、负责对全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组织听证,并按程序下达责改和处罚决定,对做出责改和处罚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对超过法定期限未自觉履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11、负责协调指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工作。

12、负责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市辖区范围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对全市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处置、调查、查处。

13、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转办或交办的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较大、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负责12369环保投诉热线等举报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及相关问题的受理、分拨、转办、督办、查办、汇总及相关考核工作。

14、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办做好全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

15、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

16、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张世平

联系电话:0474-8150956

办公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市生态环境局(北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 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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