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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05 16:47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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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乌兰察布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定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乌兰察布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乌兰察布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和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乌兰察布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旗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乌兰察布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乌兰察布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乌兰察布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乌兰察布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乌兰察布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乌兰察布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乌兰察布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和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的有关政策、规划、方案,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乌兰察布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协同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开展好市域范围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配合自治区组织实施涉及乌兰察布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自治区对乌兰察布市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在自治区的支持下组织管理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监测分网和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信息网。贯彻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公告制度,配合自治区统一发布涉及乌兰察布市的生态环境综合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组织和指导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工作。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牵头对接协调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代表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督察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和指导市、旗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乌兰察布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稳信访、食品安全、乡村振兴等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乌兰察布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好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党政齐抓、部门协作、全社会发力"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乌兰察布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十八)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统筹推进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以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十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承担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沟通联络和对接协调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科。组织起草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分析研判生态环境形势。拟订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乌兰察布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科(执法监督与环境应急科)。起草乌兰察布市生态环保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核、报备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监督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业务工作,组织分析研判全市环境安全形势,组织排查全市环境风险隐患,组织拟定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环境风险预警和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协调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配合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政策、规划、制度,指导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配合开展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应急能力建设。

(五)人事科。承担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财务与项目管理科。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牵头统筹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乌兰察布市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乌兰察布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跨盟(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水生态环境方面项目谋划、储备、管理、申报工作。

(九)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大气环境方面项目谋划、储备、管理、申报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土壤生态环境方面项目谋划、储备、管理、申报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和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谋划、储备、管理、申报工作。

(十二)应对气候变化科。组织拟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乌兰察布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乌兰察布市有关问题的建议,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项目谋划、储备、管理、申报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科。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签章、发文、发件以及政策咨询等,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承担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十四)科技监测科。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配合自治区开展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自治区调查评估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配合自治区建设和管理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监测网。

(十五)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联系方式:0474—8324527

办公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市生态环境局(北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人:梁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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