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气污染事件的危害,规范和强化我市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大气重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能力,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到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稳健有序,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8.《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
9.《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预防及应急预案》
10.《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1.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
12.《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重污染大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函》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1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6.《乌兰察布市突发环境事件及预防应急预案》
17.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系统及响应程序时,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对大气重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重污染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大气重污染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大气重污染的发生,消除或减轻大气重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大气重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不同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大气重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部门联动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原则。各级政府的相关人员和各部门要熟悉企业生产情况和我市可能造成大气重污染的原因。接到应急命令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对,做到快速有效。
(4)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响应原则。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工作,坚持应急应对与预防的有机结合,确保应急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安全建设,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市应急能力的安全保障能力。
(5)坚持平战结合,专辅互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大气重污染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专业队伍力量,引导、鼓励、培育和发挥辅助应急力量的作用。
1.5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预防及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突发环境预防及应急预案》制定,同时也是各旗县市区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各相关企业的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依据之一。
本预案相应的关系图见1-6图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办公室下设环境应急保障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组、通信和信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保障组、宣传组。组织机构结构图见图2-1。
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以下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业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乌兰察布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等部门。
2.2职责
2.2.1市政府应急指挥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及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总指挥,负责现场指挥和相关应急工作。
应急指挥部职责:组织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理预案,统一安排、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下达应急预案启动及应急终止的命令,同时负责应急指挥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合理配置人、财、物资源,积极组织应急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随时和应急现场指挥人员保持联系,发布指令。宣布现场工作结束,制定恢复生产安全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善后和安抚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有关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议等。
2.2.2应急指挥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建立和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防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本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导并组织下级人民政府编制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并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响应和处置工作。
(3)负责组建调查组、应急监测网络、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4)组织重度、严重大气重污染责任认定。
(5)建立各部门协作应急联动体系,督促各应急小组及企业单位做好调查处置、现场应对、信息发布、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并对各应急小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6)接收上级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命令、指示及有关大气重污染风险的通报,接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大气重污染风险报告。
(7)综合协调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传达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8)负责应急过程记录,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组织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工作预案建议。
(9)统一对外发布大气重污染信息,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10)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事故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3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有市各个医院、卫生院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发放,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及疾病的预防,减轻因大气重污染引起其他不必要的损失。
2.2.4专家技术保障组
专家技术保障组是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生态、卫生医学、环境评估、市政工程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
(1)指导编制及修改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掌握本地区空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对突发大气重污染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疏散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3)指导各应急组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对大气重污染事件带来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估。
2.2.5宣传组
以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办(应急办)、市政府办新闻办、市外事办、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2.6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职责
1.市环保局
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及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等,并制定监测预警应急保障预案。
2.市政府应急办
综合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组织跨区县、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气象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4.市发改委
负责督促落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经信委
负责督促落实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国土资源局和住建委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教育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监察局
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时对各部门、各区(县)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区(县)依法追究责任。
9.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市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0.市财政局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理所需的监测车、监测仪器、防护设备等物资的经费支持,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1.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重污染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减排措施。
12.市消防支队
对可燃性燃料及化学品污染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灭火和相关单位内部消防宣传。
13.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负责贮备重点急救药物。
14.宣传部门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污染防护知识的普及。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大气自动监控站、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要加强各重点单位的监测、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工业集中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对重点风险源企业的主要污染点加大监控力度,加快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和预警,及时消除事件的隐患。
气象监测部门做好气象预报工作,出现大气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分析预报频次,为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气象预报结果。
3.2预警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AQI指数监测数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于每日13时前提出未来24小时中长期空气质量预测分析报告,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当预测到24小时后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出现污染态势时,于14时前将预测信息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信息,确定启动预案等级,并报指挥部总指挥。16时前,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预案等级和时间的命令。市环保局每2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污染现状,报请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及时发布预案升级、降级或解除命令。
3.3预警分级
3.3.1专业术语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严重污染三级。
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1~5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极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500,即空气质量达到极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3.3.2预警措施
(1)Ⅲ、Ⅱ级预警措施
Ⅲ、Ⅱ级重污染天气采取限制级控制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微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在采取通告及防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在主要道路沿线和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牌及时向广大人民群众通告污染水平和污染区域,并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对重点大气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污染物排放水平较高的机动车限行;重点污染区域的小学和幼儿园保持关闭。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执法检查;环保部门在重点区域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每小时至少应进行一次气象预报,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2)Ⅰ级预警措施
I级重污染天气采取强制级控制措施。在采取Ⅲ、Ⅱ级预警措施防治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发布通告的频次。可以通过警车用扩音器发布警报,条件允许可以动用直升飞机广播警报,或者通过警报器在全市范围发布空气污染警报,并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重污染警报解除;对重点空气污染源实施停产、禁排措施;实施严格交通管制,重点区域内除应急车辆和急救车辆外,社会车辆全部禁行;城区全部小学和幼儿园保持关闭;禁止普通人群上街活动。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检查,对未安装连续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污染源指定专人监督;环保部门在空气污染重点区域及其下风向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实时监测数据;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口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大气重污染应急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和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大气重污染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组织调派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应对。服从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协调组织应对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应急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各应急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空气重污染基本情况和应急的进展情况;
(3)应急指挥部通知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应对力量随时待命;
(4)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响应分级
当出现空气污染指数达到201~300时且24小时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Ⅲ级预案。
当出现空气污染指数预测达到301~500时且72小时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Ⅱ级预案。
当出现空气污染指数达到500以上时且72小时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Ⅰ级预案。
Ⅲ级预警颜色为黄色,Ⅱ级预案颜色为橙色,Ⅰ级预警颜色为红色。
4.3指挥与协调
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启动后,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大气重污染应对与处置工作。
指挥部根据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具体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接到大气重污染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方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4.4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及其下风向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实施监测数据,每小时至少报告一次重点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每小时至少进行一次气象预报,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4.5响应措施
(一)Ⅲ、Ⅱ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1.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规定在不同响应级别中,辖区内水泥、钢铁、石化、燃煤电厂、有色、焦化、陶瓷等重污染企业限排名单,以及各企业限排大气污染物的比例(限产名单详见附件)。
②要求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大气重污染期间,企业应实施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
③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
④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求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整治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2)防止扬尘措施
①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②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场、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③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
④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3)其他措施
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此外,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二)Ⅰ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1.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及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大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和大型室外活动。建议严重污染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8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18摄氏度。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带头减少1/3公务用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适当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禁止开挖清运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暂停生产作业。
(2)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市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
(3)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所有各种大气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发现超标排放的,一律停止生产。
(4)黄标车在各道路全天禁止通行。除救急抢险车、出租车、公交车外其他绿标机动车,其车牌尾号按单双日实行禁行。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7)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立即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6信息公开
市人民政府授权应急指挥部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大气重污染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7应急措施执行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根据接到环保、气象或其他单位的预警、预报和报告后,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持续的时间启动不同的响应级别,通知应急成员单位,方法主要以电话、传真等通知,并辅以其他通讯手段,并明确应急响应的具体实施的部门和应急响应的内容。
4.8应急终止
当乌兰察布市大气重污染的危害已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终止应急状态。
4.8.1应急终止条件
当AQI指数小于200以下时,即满足应终止条件。
4.8.2应急终止程序
当AQI指数小于200以下时,由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总结评估
大气重污染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损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损害范围、污染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所造成损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结束后根据等级从大到小,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20天、10天内完成,并向市政府做出损害评估报告。
5.1应急过程评估
评估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情况等。主要结论须涵盖以下内容:一是大气重污染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查找事故原因
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大气重污染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做好自身调查和事件隐患整改工作。
5.3编制总结报告
应急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5.4修订应急预案
根据实践经验,大气重污染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环境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1.1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
由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保科研人员组成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队伍,作为应对空气污染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空气污染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空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6)指导环境应急队伍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1.2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
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当地的气象资料、气象监测站(点)及时准确预测预报气象条件,为应急指挥部门提供科学的指挥决策。
6.1.3专家技术保障
建立乌兰察布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咨询专家组,确保在大气重污染发生时能迅速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组的职责:
(1)了解掌握国内外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大气重污染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大气重污染事件的总结评估。
6.1.4医护应急保障
建立乌兰察布市大气重污染医护应急保障队伍,由市卫生局局长负责,组织全市各医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院(所),对环境应急工作做医护应急保障。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负责污染区域内和疏散区域疾病预防工作,负责污染区域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3)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国家出台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快、加强我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基础应急通信系统,并大力发展视频远程传输技术,保障通信畅通。同时,提供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
(1)应急指挥部与各应急成员单位等单位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络电话,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的住宅电话和手机作为备用联系方案,移动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各单位传真机24小时开机,专人及时处理传真。
(3)现场应急指挥部与现场的通信联系也须在大气重污染发生后第一时间建立起来。
6.4其他保障
6.4.1科学技术保障
积极开展应对大气重污染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准备。同时,开展应对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整体水平。
6.4.2交通运输保障
各单位必须保证运送人员和应急物资的运输车辆的应急使用。
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护车辆配备专用警灯、警笛,地方政府及时协调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特别通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信号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时间。
6.4.3后勤保障
(1)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办会同负有应急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有效期限等。
(2)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储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调用的要求。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6.4.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4.5对外信息发布保障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空气污染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空气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4.6纪律保障
当发生大气重污染时,各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积极采取响应措施,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定义为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AQI的取值范围位于0~500 之间,是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包括6种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利用空气质量指数可以直观地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指导空气污染的控制和管理。
其中:
I=空气质量指数,即AQI,输出值;
C=污染物浓度,输入值;
Clow=小于或等于C的浓度限值,常量;
Chigh=大于或等于C的浓度限值,常量;
Ilow=对应于Clow的指数限值,常量;
Ihigh=对应于Chigh的指数限值,常量。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8.应急预案的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环保局负责对本预案做出解释。
9.附件
1.乌兰察布市大气污染相关情况调查报告
2.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应急通讯录
3.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网络分布
4.重污染天气动态报告
5.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令及变更记录表
6.应急处置程序流程图
7.相关部门大气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