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直属大队,各旗县市(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我市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统筹执法检查工作,支队研究制定了《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2025年执法检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2025年执法检查计划
2025年3月18日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025年执法检查计划
为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内环发[2024]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监管秩序。
二、 编制目的
规范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依据履职要求,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结合监管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按季度细化落实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保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全面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三、 生态环境部门抽查检查计划
(一)重点排污单位
市执法支队按季度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以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子库为基础,第一季度按照20%的抽查比例确定抽查检查数量,第二、三、四季度按照集宁区范围内企业20%,其他区域企业10%开展抽查检查。抽查事项均为“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大气、水、固废、危废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等。
各旗县市执法大队参照市执法支队抽取模式,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或本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为基础开展抽查检查,每季度抽取比例为10%。
(二)一般排污单位
市执法支队按季度对一般排污单位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以全市一般排污单位名录子库为基础,一季度按照10%的抽查比例确定抽查检查数量,第二、三、四季度按照集宁区范围内企业10%,其他区域企业5%开展抽查检查。抽查事项为“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大气、水、固废、危废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应急管理情况,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等。
各旗县市执法大队参照市执法支队抽取模式,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排污单位为基础开展抽查检查,每季度抽取比例为5%。
各旗县市执法大队参照市执法支队抽取模式,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排污单位为基础开展抽查检查,每季度抽取比例不低于10%。
(三)建设项目单位
市执法支队每季度对新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检查,以行政审批科提供的上一季度建设项目名单为基础,每季度按照10%的比例开展抽查检查,抽查事项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
各旗县市执法大队参照上述模式自行确定抽查计划,原则上每季度抽取比例不低于10%。
(四)自主验收项目单位
市执法支队每季度对自主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检查,以行政审批科提供的上一季度验收监管平台内完成自主验收的项目为基础,每季度按照10%的比例开展抽查检查,抽查事项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各旗县市执法大队参照上述模式自行确定抽查计划,原则上每季度抽取比例不低于10%。
(五)岱海、察汗淖尔流域内涉水企业
按季度对岱海、察汗淖尔流域内涉水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以岱海、察汗淖尔流域涉水企业名录子库为基础,每季度按照20%的比例开展抽查检查,抽查事项为“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六)机动车检测机构
按季度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以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名录子库为基础,每季度按照总数10%的比例开展抽查检查,抽查事项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按季度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以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录子库为基础,每季度按照总数20%的比例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抽查事项为“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八)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
按季度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以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名录子库为基础,每季度按照100%的比例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抽查事项为“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要求,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 PFOA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PFOA 类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九)发电行业控排企业
按季度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以发电行业碳排放控排企业名录子库为基础,执法支队配合应对气候科于第二、第三季度分别按照50%的比例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抽查事项为“规范碳排放发电行业控排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发电行业碳排放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主要检查内容包括:重点检查名录准确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有效性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化存证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情况、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核实情况等。
四、 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计划
按照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报送市直部门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乌市市监函字〔2025〕109号)要求,市执法支队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与市直相关部门,对全市部分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抽查检查。
(一)牵头发起抽查检查
1.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市执法支队联合乌兰察布市商务局对全市机动车销售企业按照20%(主要车(机)型系族抽测率达到30%以上,重点区域达到50%)的比例开展联合抽查检查。于2025年4月21日前完成联合抽取工作,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抽查事项为“核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检查内容包括:环保信息公开及一致性等。
2.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市执法支队联合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对生产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按照100%的比例开展联合抽查检查。于2025年7月21日前完成联合抽取工作,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抽查事项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检查内容包括:依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要求,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3.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市执法支队联合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按照100%的比例开展联合抽查检查。于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联合抽取工作,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抽查事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 情况的检查;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涉及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生产配额、使用配额情况及向相关部门备案情况;涉及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情况;对含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 情况的检查;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等。
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市执法支队配合科技监测科联合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100%的比例开展联合抽查检查。于2025年7月21日前完成联合抽取工作,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抽查事项为“监测机构监测及运行维护质量,弄虚作假行为(监测报告)”,检查重点为:持续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5.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市执法支队联合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30%的比例开展联合抽查检查。于2025年7月21日前完成联合抽取工作,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抽查事项为“机动车尾气排放、设备及数据的真实性(检验报告)”,检查重点为:持续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二)配合开展抽查检查
2025年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配合商务局开展成品油流通检查;配合自然资源局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
五、 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按照实际人员调动情况更新系统内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纳入新考行政执法证人员;各科室、直属大队和各旗县市(高新区)执法大队负责人要做好具体检查工作的组织调度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汇总存档,同时每季度末向支队调度协调科上报本季度执法检查情况。市县两级执法机构要将“双随机”系统与移动执法系统有效衔接,按照“双随机”开展执法检查时,要同时应用移动执法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二)规范执法行为。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将执法大 练兵工作贯穿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始终,加强“四个配套办法”以及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等手段的运用;组织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及执法案件办理,遇重点案件要全面分析总结,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要充分利用科技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手段,对于“正面清单”内企业除信访举报外,原则上均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三)严格落实责任。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对于要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后督察”,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同时要以“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于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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