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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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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8610/2024-0001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7-10
文号: 乌政办发〔2024〕28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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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完善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响应预防为主。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2.坚持科学预警,及时高效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测,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全面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降低污染程度。

3.坚持差异管控,落实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控,严禁“一刀切”。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4.坚持部门联动,强化社会参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高效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区域联动,相关旗县市区根据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三)编制依据

按照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对《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2.自治区及本市层面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需要相关区域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

(二)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职责,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信息上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市委网信办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委网信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公转铁”运力调度调配;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牵头做好全社会能源活动管理;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调度、电力保供工作;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教育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各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应急期间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公安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旗县市区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地禁(限)行执行情况;研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旗县市区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并组织加强巡查;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财政局: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经费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督促各旗县市区加强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生态环境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会同工信部门督促应急期间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能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配合做好燃煤污染等防治工作;督促各旗县市区做好秸秆焚烧防治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负责指导和督促旗县市区落实居民取暖散煤治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旗县市区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负责做好全市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防控工作;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市水利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负责河道、河床、滩涂等裸露地表扬尘防控;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市农牧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医疗机构依据救治需求紧急增派医护人员充实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市气象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指导各旗县市区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若相关成员单位职能有变动,则按照变动后职能划定执行。

三、监测与预警

(一)预测

1.监测。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分析研判、信息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单位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每日对未来7—10天空气质量、气象要素进行预报,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会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未来可能出现的大气污染过程趋势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且未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实时会商。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二)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预警分级

乌兰察布市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按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日AQI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程序和方式

①当乌兰察布市预测日AQI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②当接到生态环境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要增加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形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当地预测预报结果确定。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③预警信息需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旗县市区级预警发布参照市级预警要求执行。

3.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主体和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从高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降级或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4.预警审批

根据气象条件分析,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或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发布市黄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发布市橙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发布市红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纳入区域应急联动范围内的旗县市区应启动统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当地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要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实施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以及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加强与周边相邻城市信息交流,提升监测和预警能力,当预测到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受周边相邻城市污染明显影响时,乌兰察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城市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乌兰察布市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乌兰察布市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确不可避免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及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乌兰察布市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方面。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医药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②移动源方面。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机场、铁路货场内禁止使用不满足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各地区公安局及交通运输局负责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全市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③扬尘源方面。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住建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渣土消纳场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以及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④其他方面。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住建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视情况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倡议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较平时提高2-4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较平时降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方面。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②移动源方面。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③扬尘源方面。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引导公众加强防护措施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及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应急响应措施,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进行办公。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方面。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②移动源方面。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四)强化信息公开

乌兰察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市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及时向成员单位及响应范围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情况通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六)总结评估

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参与应急响应的各成员单位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将全市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完善各级应急预案。

五、保障措施

(一)机制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期间,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旗县市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专家队伍,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四)经费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合理安排资金,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旗县市区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预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生重大问题等情况时,适时组织修订。

七、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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